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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6/02/01  浏览:


明太祖朱元璋,以布衣之身,提三尺剑,在元末乱世,斗败群雄,终成九五至尊,驱除胡虏,恢复中华,功在千秋,但是建立明朝的这一辈人是生长在一族的统治之中,难免会沾染胡人的风气,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专制气氛的浓厚,不可否认,历史的发展是有自己的规律的,但是一些历史伟人个人性的意识也会对历史产生关键性的影响,例如朱元璋的出身的问题,朱元璋出身在佃农家庭,并且在很小的时候就父母双亡,他当过和尚,到处云游化缘,说好听点是化缘,说难听点就是乞讨,因此就造就了朱元璋外在豪杰仗义,扶危救困,具有胆识,因此他的身边能聚集一批文臣武将为其所用,但是在朱元璋的内心,他是一个及其自卑的人,而自卑的人为了掩饰他的懦弱往往有表现的极端的自尊与自负。自卑表现就是往往因为某些贺表中出现比如曾,则,这样的字眼往往就会人来杀身之祸,具体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就不在这里展开说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胡奇光先生的《中国文祸史》。而表现在法律思想上就是:
  明初刑乱国用重典
  因为朱元璋的性格原因,和当时的社会是经过了胡元的统治,因此和同样是在农民大起义后建立起来的大一统的王朝汉与唐不同,汉与唐在建立之初都是约法省禁,但是一朱元璋为首的明初统治集团认为元末的社会动荡主要原因是政治过于宽纵姑息,造成天下大乱,因此有必要援引儒家“刑乱国用重典”的理论。在这个理论的指导下,朱元璋发动了明初三大案,即经济领域的郭桓案,空印案,政治领域的胡蓝案(即丞相胡惟庸谋反案和大将蓝玉谋反案),都牵扯甚广, 吴晗《朱元璋传》说空印案与郭桓案一共杀了七、八万人,《国史概要》也说空印案与郭桓案连坐被杀的人数以万计。这个数字同样可能是从《明史?刑法志》而来。《刑法志》说郭桓案“系死者数万人”,又说 “二狱(空印案与郭桓案)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因为朱元璋曾经长期身在下层,深受贪官污吏之害,因此异常的痛恨贪官,所以在朱元璋当皇帝之后,对贪污腐败现象,基本上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肃贪力度之大空前绝后,可是腐败分子还是前赴后继,这是我们现在值得深思的.

二 法贵简严
  明朝初年的这批统治者,大多数来自社会底层(因为元朝的等级制度读书人介于娼丐之间),较为了解民间的疾苦,与唐朝那批出身门第的士族贵族注重形式不同,出身底层的知识分子更加的注重实务,因此形成了《唐律疏议》注重形式和逻辑被称为一准乎礼,与《大明律》简单使用形成了鲜明地对比,明初统治者认为,元的法律过于复杂,是老百姓很难理解,而使贪官污吏作弊,因此,明初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的原则就是“简 严”。简:就是法律要简单明了,突出重点,能使一般的老百姓看的懂。严:就是法律要严重处罚重罪,特别是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
  法律思想都不是孤立的,相互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我虽然把他分成几条来叙述,但是在理解上却不能把等他们割裂开来,我分裂开来只是为了叙述方便。
  三 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通俗的说来就是要加强普法宣传和道德教育,使老百姓都知道法律从而不改违背法律,提高百姓的道德素质,从而使社会风气变得古朴醇厚,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朱元璋发布的“大诰”(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五八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制大诰》。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日趋严重。朱元璋为维护封建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因为过于严酷和过多体现明太祖个人特征,故《大诰》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成为了中国古代普及率最高的法典
  在明初,还设有申明亭, 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五年(1372)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这些都体现明刑弼教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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