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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6/02/01  浏览:


汉唐雄风,一直是咱们广大的爱国青年意淫的对象,每当遇到西方列强在世界各地耀武扬威,都会很不屑的说:则算啥,咱曾经也阔过,在汉代的时候,那大汉王朝是是世界第一强国,匈奴够厉害吧,把欧洲列强打的找不到北,只好自我安慰,这是咱犯了错,上帝派下来惩罚咱的世界之鞭,可是这匈奴就是被咱大汉王朝给感到西方去的,汉朝时不是有个叫陈汤的说了句: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多霸气啊,可是对咱老百姓有啥好处呢,有诗为证:“兴,百姓苦.,百姓苦”。咱老百姓想的就是好好过日子,有个安定的,正常的秩序的社会,那这就需要法制来维持,今天我就来说说汉代的法律指导思想,以后还会继续讲具体的法律制度。
  一 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的法治思想
  这个黄老思想,是尊传说中的黄帝和老子为创始人,故名。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和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而成。《史记?乐毅列传赞》称其代表人物有河上丈人 、安期生等 。黄老之学继承、改造了老子“道”的思想,认为“道”作为客观必然性,“虚同为一,恒一而止”,“人皆用之,莫见其形”。
  这个通俗的说呢,就是这个治国就如同放羊一样,你把羊赶到山上去,只要看好了别把羊给丢了,,这羊要怎么吃草,就随便了
  这个汉高祖得了天下,先是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后来发现,这约法三章不够用的,萧何就,根据秦法中符合时宜的条文,加以整理,弄出了《汉九章》,后来萧何去世,曹参接替萧何为汉丞相,在曹参当丞相之前《史记 曹相国世家》记载:“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於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这样黄老思想就正式成为了带初期的官方思想
  一 以道统法 无为而治
  这个黄老学派认为最高的规则是天道,而道的基本内容又是无为而治,所谓无为是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安民而非扰民,法律的作用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
  二 约法省禁 刑不厌轻
  汉初统治者,总结秦国二世而亡的教训,鄙谚曰:“前事之不忘,后事之师也。”是以君子为国,观之上古,验之当世,参之人事,察盛衰之理,审权势之宜,去就有序,变化因时,故旷日长久而社稷安矣。(贾谊 过秦论)。认为秦法过于严密,汉朝认为法律是用来禁暴的,保护善良人民的,过与残酷,违背人性的,应该被废除。
  三 重视明法修身
  黄老思想主张,帝王本身,要受天道制约,强调国君必须遵循法律,国家的繁荣或衰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君的道德品行,作者在当时是很实在的学说,汉朝在体制上是继承秦朝的,都是中央集群式的政府,国军即使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所以说,中国古代的皇帝是真正的天下兴亡系于一身。改造后儒家法思想的崛起
  西汉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与民休息,社会安定,生产发展,经过了所谓的文景之治, 史称:“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这皇位传到汉武帝刘彻手里的时候,就对现在的制度思想不满意了,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再也不想缩手缩脚了,那首先就要在思想领域开刀
  自然而然的,强调大一统,和君权神授的,儒家思想适应了汉武大帝的雄心,成为汉中期以后的指导思想,正是这次思想的转变给中国社会留了巨大的隐忧,那就是,因为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这一政策,彻底僵化思想界,是以后几千中,很难在走出儒家思想的范畴而有所建树,正是这种唯我独尊,容不得妥协,想一劳永逸的建立一种万年不变的思想制度偏执,是中国在秦统一以后,几千年中,只有循环式的治乱,而却绍兴欧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那样的自身的质变,即使在受到外来侵略以后(鸦片战争级以后西方的侵略),也没有像日本一样,迅速地作出反应,这就是因为,中国文焕中缺少一种妥协的精神,过度的精益求精,反而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不管是千古一帝秦始皇,还是汉武大帝,还是朱元璋,都想以一己之力,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万年制度,结果都是适得其反,而拥有妥协精神的英国王室至今存在,受人尊敬,所以说政治最大智慧就是妥协,激进的法国大革命持续百年,通过了13部宪法,国家持续动荡不安,而美国的建国者们本着妥协精神,是美国宪法至今有效‘
  题为话扯多了,现在切入正题,现在看看,独尊儒术后,儒家儒家思想在,法制方面的表现。
  一 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
  在这种神权思想的解释下,皇权被神秘化,皇帝不再是人,而是天之子,神于天的中介,可以代天刑赏代天行罚,实际上就是通过搞封建迷信,使皇帝可以名正言顺的掌握司法大权,加强个人专制,搞个人崇拜罢了,这是各个时代的统治者惯用的伎俩,这个光荣的传统,就算是从我们民族的命名者汉武大帝开始,成为历代专制者的惯用伎俩。
  二德主刑辅 先教后刑 的教化思想
  “礼”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发应在法制方面就是,强调教化,认为刑法的首要目的不是惩罚,而是帮助一个失足者改邪归正,正所谓是,浪子回头金不换,现在不是还有一项惩罚措施叫做劳动教养,在这一点上是一脉相承的,就是想通过伦理道德来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 礼律融合 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
  董仲舒的儒家主张,将礼教所体现的等级精神贯彻到法律之中,使之成为法律的指导精神,承认同罪不同法,这种明显的不平等思想在现在看来是野蛮之极,但看待
历史问题,要放入当时的环境之中来考虑,一位当时的社会就是一个充满等级社会,而法律适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当然要适应社会的要求,所以所,礼律结合在当时是进步的一种表现,他有利于法律的执行和贯彻。所谓 “礼律结合 法有等差” 就是说要在法律上贯彻 亲亲尊尊的思想,奴隶杀死主人,和主人杀死奴隶就是天壤之别,父亲可以管教子女,把子女打伤是被允许的,但是子女若把父亲打伤那就是不孝的重罪,大体就是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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