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09 浏览: 次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 W. F.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略晚于康德,德国19世纪客观唯心论哲学家、思想家,柏林大学(今日的柏林洪堡大学)的校长。
黑格尔的思想,标志着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顶峰,对后世哲学流派,如存在主义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有甚者,由于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兼具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者之要义,因此,对于那些因看到自由主义在承认个人需求、体现人的基本价值方面的无能为力,而觉得自由主义正面临挑战的人来说,他的哲学无疑是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黑格尔,1770年8月27日生于德国符腾堡公国首府斯图加特一个官吏家庭。1831年11月14日卒于柏林。1788年10月黑格尔到图宾根神学院学习哲学和神学。在瑞士、法兰克福当过家庭教师。1801年来到了当时德国哲学和文学的中心耶拿,开始了他一生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阶段。1805年获得副教授职。1816年黑格尔到海德堡任哲学教授,开始享有盛誉。1818年普鲁士国王任命黑格尔为柏林大学教授。1822年,黑格尔被任命为大学评议会委员。1829年10月黑格尔被选为柏林大学校长并兼任政府代表。1831年黑格尔被授予三级红鹰勋章,同年夏他的《论英国改革法案》一文发表,因普鲁士国王下令中止,文章只发表了前半部分。他的著作很多,且大都是鸿篇巨著,包括《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其中包括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3部分)、《法哲学原理》、《美学讲演录》、《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讲演录》等等。黑格尔,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他对德国资产阶级的国家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黑格尔的哲学非常艰深,几乎在所有大哲学家当中他是最难懂的。
妻子玛丽·冯·图赫尔,出自纽伦堡的贵族之家,比黑格尔小二十岁,在黑格尔求婚成功并颇费周折地获得了女方父母同意后,两人于1811年9月结婚。婚后夫妻一直感情很好,家庭和睦。他们育有多位子女。 黑格尔1807年与自己的房东太太育有一个非婚生的孩子,黑格尔在费歇尔10岁时接回家中。
黑格尔的一生没有多少重大事件。在青年时代非常热衷于神秘主义,他后来的见解多少可以看成是最初他以为是神秘洞察的东西的理智化。他起先在耶拿大学当无俸讲师——他曾提到他在耶拿战役开始的前一天在耶拿写成了《精神现象学》,然后在纽伦堡大学当讲师。他晚年是一个普鲁士爱国者,是国家的忠仆,安享公认的哲学声望;但是在青年时代他却藐视普鲁士而景仰拿破仑,甚至为法军在耶拿的胜利而欢欣。
黑格尔青年时代恰逢法国大革命,J.卢梭的思想对他产生了极大影响,他被法国革命崇尚的自由精神深深打动。他反对封建专制和民族分裂,渴望德国在政治上实现统一,把德意志民族的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联系起来,并把立宪政治制度视之为理想的国家制度。1815年拿破仑战争的失败、欧洲封建势力的复辟,使他的政治态度发生变化,放弃了激进的政治主张,开始赞颂现存的普鲁士王国,主张以此为基础而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黑格尔晚年对普鲁士王国表现出忠顺态度,但对法国革命始终持有好评,对德国保守派──历史法学派持反对态度。
黑格尔的法律、国家观继承和发展了I.康德、J.G.费希特以来德国古典哲学的传统,也是将自由作为法律的中心问题加以论述,认为法律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自由意志是法律的实质。他用法哲学的思辨揭示国家的本质,反对17、18世纪的社会契约论从国家的外部特征解释国家的本质,认为国家不是契约的任意产物。
他的国家概念指的不是现存的国家制度,而是精神的国家理念。他认为现实的国家只是国家理念的表现。国家的本质在于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黑格尔用唯心主义的观点对国家与社会进行了区分,认为市民社会是“外在的国家”,是主观意志、个人利益的结合形式。国家以它至高无上的意志、伦理精神把整个民族凝聚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国家先于并高于家庭、市民社会,是它们存在的前提,是决定的力量,是人类生活的最高形式。它是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统一。个人只是国家的一些环节,生活在国家中,才能获得个人的人格、自由和价值。黑格尔对德国古典哲学中整体国家观的倾向给予充分发挥,表明了他对古希腊以伦理和整体为特征的城邦国家观的崇尚。
在国家制度方面,他通过正、反、合提出绝对国家理论。他一生反对专制政体,黑格尔认为世袭君主制是国家制度的顶峰,王权是普遍利益的最高代表,国王拥有最后的主观决断权。但他主张限制王权,认为三权只是政治国家统一意志的象征,只能依法签署议会通过的决议。
崇尚依法治国,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强调立法权是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利,法律要祥明,但不能过细,要使法律系统化。反对法律成为法学家的独占品,因此法律要普遍为人所知和明白易懂,它与神圣可贵的人的自由有关。在自由的国家里,国王败诉,实属常见。司法既是公共权力的义务,又是它的权利,目的特别是保护公民的所有权和人身安全,
他对行政权的论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指出行政权是执政权,应当掌握在为社会服务、与普遍利益相一致的等级手中。他反对封建的官职世袭制度,主张任用官吏应以才智为标准并向一切市民开放。他强调国家制度的整体性和有机性,反对机械的分权理论。
黑格尔渴望德意志统一和复兴是与其民族主义思想结合在一起的,他提出国家、民族要独立自主,反对康德的永久和平的主张,认为战争不可避免,论证了战争的合理性与必然性,能够使各民族免遭在持续或永久和平中腐化没落的命运,并把日耳曼民族视为优等民族“世界精神”的完美体现。
在纯哲学范围以外,有许多新教神学家也采纳黑格尔的学说,而且他的历史哲学对政治理论发生了深远的影响。马克思在青年时代是个黑格尔的信徒,他在自己完成了的学说体系中保留下来若干重要的黑格尔派特色。即使黑格尔的学说几乎全部是错误的,可是因为他是某种哲学的最好代表人物,这种哲学在旁人就没有那么一贯、那么无所不包,所以他仍然保持着不单是历史意义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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