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托马斯.霍布斯的《利维坦》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05 浏览: 次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国政治家、哲学家。生于英国威尔特省一牧师家庭。早年就学于牛津大学,后做过贵族家庭教师,游历欧洲大陆。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指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近代机械唯物主义奠基人之一。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指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
托马斯•霍布斯继承了F.培根的唯物主义经验论的观点,他力图以机械运动原理解释人的情感、欲望,从中寻求社会动乱和安宁的根源。著有《论公民》、《利维坦或物质、形式或教会的、世俗的国家权力》、《论物质》、《贝希莫特》、《论政体》、《利维坦》、《论人》、《论社会》、《对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的第三组诘难》等。
霍布斯在1588年4月5日生于英格兰威尔特郡的马姆斯伯里乡村牧师家庭,母亲是个农家妇女。霍布斯是一名天赋极佳的学生,在大约1603年在牛津的摩德林学院就读。在大学里,霍布斯显然依着自己的规划学习;他很少被其他正规的学校课程所吸引。他直到1608年才取得了学位,后经过推荐,担任哈德威克男爵卡文迪许之子威廉的家庭教师(亦即后来的德文郡公爵)。
霍布斯在1610年陪伴年轻的威廉游遍欧洲大陆,霍布斯也因此有机会比较学术有何不同。他在1628年完成了修昔底德所著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的翻译,成为第一个将其从希腊文原稿翻译为英文的人。也因此他认为民主制度并不可取。他还当过英国著名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的秘书。
1640年11月,国内政治斗争激烈,霍布斯当时在国内,觉得他的著作可能会招致政治的迫害,因此很快便逃至巴黎,在接下来11年内都没有再返回英国。
英国内战在1642年爆发,霍布斯开始对政治产生兴趣。在1647年的一次偶然机会里,霍布斯成为了威尔斯亲王查理斯的数学教师,两人的师徒关系一直维持到1648年查理斯前往荷兰为止。
在霍布斯看来,国家就像一个伟大的巨人或怪物(利维坦)一般,它的身体由所有的人民所组成,它的生命则起源于人们对于一个公民政府的需求,否则社会便会陷入因人性求生本能而不断动乱的原始状态。霍布斯总结道人民无论如何都不能违背与国家签下的社会契约,然而,霍布斯也讨论到了当利维坦无法再保护其人民时,这个社会契约便会等于无效。书名是《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初版的封面卷头插划也非常知名,描绘出一个戴着王冠的利维坦巨人,一手持剑、一手持仗,巨人的身体则由无数的人民所构成。这本书刚出版便造成了巨大的轰动。但遭到旧贵族怀恨,环境压力,他被允许在伦敦的福特巷过着隐居的生活。
后期,除饱受牛津大学的天文学教授塞思•沃德批评的天文著作,在数学上的错误也招致了几何学教授约翰•沃利斯的批评的著作外,霍布斯继续撰写并出版著作。年轻国王查理二世幼年时曾经是霍布斯的弟子,由于国王的保护,政府没有对霍布斯造成太大伤害,不过霍布斯从此不能在英格兰发表任何有关人类行为的著作了。他在1688年的著作由于无法通过英格兰的出版品审查机构,只得改在阿姆斯特丹出版。其他的许多著作则要直到他死后才得以出版。甚至被禁止回复他在学术辩论中遭受的批评。尽管如此,霍布斯在国外的名声非常高,当时前往英格兰旅游的学者和名人都会抽空拜访霍布斯,向这位老哲学家表达敬意。
霍布斯在1679年染病死于接踵而来的中风发作,享年九十二岁。
《利维坦》
《利维坦》一书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时,他说:当人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这种必要。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就有对每样东西的权力。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这种争夺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便永远不会结束。而人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便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
霍布斯指出社会若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霍布斯指出社会是一群人服从于一个人的威权之下,而每个个人将刚刚好的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的和平、并抵抗外来的敌人。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较中意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威权。对霍布斯而言,法律的作用就是要确保契约的执行。
利维坦国家有无限威权的,主权拥有改变人民信仰和理念的权威,这样才能够避免邪恶的混乱和内战。但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这种主权的行使程度是以主权对自然法的责任为限的。虽然主权并没有立法的责任,但它也有义务遵守那些指定了和平界线的法律(自然法),也因此这种限制使得主权的权威必须遵守一种道德责任。一个主权也必须保持国内的平等,因为普通人民都会被主权的光辉所掩盖。在本质上,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不要伤害”,他的道德黄金律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从这里霍布斯的道德观与一般基督教的黄金律“己所欲,施于人”产生差异,霍布斯认为那只会造成社会混乱罢了。
“霍布斯主义”一词来形容一种无限制的、自私、而野蛮的竞争情况,不过这种用法其实是错误的,霍布斯本人其实是相当胆小而书呆子气的。
霍布斯在西方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产生过深远的影响。首先,作为“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18世纪意义上的)”霍布斯开创性的将新科学和政治哲学融会贯通。机械唯物论是他研究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基础,他指出一切物体都在按照必然的因果规律运动,国家作为“人造的物体”也受因果规律制约,这种规律就存在与人类的心灵之中,通过观察可以看到。其次,霍布斯是西方近代首位彻底贯彻个人主义的思想家。他将自我保存视为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视为第一条自然法,独立并优先于其他自然法,这就根本区别了人依附于自然和秩序的传统自然法观念,由此,在他那里传统自然法实现了向现代自然权利观念的转变。再次,第一次系统的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国家的产生及基础,批判了君权神授论,确立了近代国家学说的基本形态。最后,霍布斯关于国家主权的阐述标致着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国家主权说的正式形成。
他的这种主权观和自由观忽视了人民应该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没有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需求和相应的保障。他表达的即保障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最后,他的专制主义主张是保守的、不现实的。尽管霍布斯构造了一套关于个人--契约--国家的学说,但他的结论是“利维坦式”的国家,公然为君主制辩护。
思想特点:
在人性的基础上的自然法,从人类本性中的“平等性”得出“人性恶”的结论。造成人们相互争斗的原因有三种,竞争、猜疑、荣誉。竞争是为了求利,它使人们用暴力奴役他人;猜忌是人们为求得安宁、安全而侵犯他人;荣誉是为了保全自己、亲友等的尊严不受藐视而进行侵犯。于是人们的上述品行导致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自然法则是限制人们这些行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转让一部分权利订立契约组成国家,遵守契约。对人的行为进行奖励和惩罚,给机会改过。
主权在君,不可分割、转让,至高无上,极端专制。法律是国家对人们的命令,只能服从。
刑法上提出,罪刑相适应原则,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能够原谅的不为罪。
自由就是人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任何事情,但自由和畏惧是相容的。把自由看成是免除法律的自由是错误的。天赋的自由权利是不能根据契约转让的。人有不控告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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