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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04  浏览:


        古希腊较早的诗篇、神话和哲学著作中,一般认为法律来源于神,例如悲剧家索福克勒斯(前496~前406)的剧本《安提戈涅》中提到,最高的法律是主神宙斯向人类宣布的,凡人的命令不能改变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
        公元前 6世纪雅典立法者梭伦(约公元前635~约前560)在论述他为缓和当时氏族贵族与平民的斗争而制定的法律时曾说:"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
        公元前 5世纪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约前495~前429)论述了雅典的奴隶主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认为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
        柏拉图最初推崇"贤人政治",主张由哲学家担任国王,对法的作用则极为轻视。在《政治家篇》中论述不应当是法的全权而应当是人的全权,这种人了解君王职位的艺术并具有智慧。但以后由于他在叙拉古推行"贤人政治"方案的失败,在其晚期著作《法律篇》中,又改变了他过去对法的看法。
        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一直重视法的作用,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的意义在于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这种法律又是良法;法律和政体(指国家)不可分,其目的都在于谋求正义;法律之好坏或是否合乎正义都以政体如何为转移;法律又不同于政体,它是规章,其作用是执政者借以掌握权力并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职的人。他在《政治学》和《伦理学》二书中,都曾分析了正义的概念,进一步解释了法律与平等的关系。在西方法律思想中,亚里士多德虽然在自然法问题上并没有系统地加以阐述,但他仍然是最早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学者之一。
        公元前 3世纪开始出现的斯多葛派(画廊派),进一步提出了自然法思想,并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是普遍适用的,高于一切城邦法律。这种思想后来传入罗马,对罗马法的蓬勃发展起过重大作用。
        古希腊法律的特征是:各城邦国家各自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统的成文法规,内容详尽,部门完备;缺乏象罗马法那样的严密法典,审理案件的旨趣不在于法条内容的适用,而在于“公道”的抽象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较为灵活;在各城邦法律的冲突中产生了一些古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则,产生了“普通法”;希腊化的法律由多种邦土法律构成,术语和规则不甚固定和严谨;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在公元前7——前5世纪,由于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引起雅典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并由多名商业贵族当选的执政官创立并发展了雅典“宪法”。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发展较早,对外贸易发达,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势力强大,而靠土地收入的氏族贵族势力相对软弱。两大集团在争夺统治权的斗争中,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得到了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军队的核心,又是民主政治的积极要求者。雅典全盛时期自由民总数9万,而男女奴隶多达36.5万。阶级关系状况要求统治者要缓和与自由民之间的矛盾,雅典城邦国家最终采取了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制度。
        公元前5至4世纪雅典民主制度进入最发达时期。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日常活动,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并有较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程序;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采用集体会议制;这些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公民可通过各种制度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恩格斯评价雅典的伯里克利时代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意义,推动了雅典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并对后来的欧洲民主传统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雅典民主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其深刻的阶级局限性。当时雅典居民中拥有公民权的不足总人口的1/20,民主制度的实施和贯彻局限在狭小范围内;农民、手工业者不可能经常放弃生产去开大会,政治权力实际为少数有产政治家掌握;当选公职人员需要在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债务等方面具备一定资格,限制了普通公民的当选;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政治生活中起极大作用,但基本是依统治集团意志运转,以此来实现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专政。
         由于古希腊城邦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社会经济或军事需要情况下城邦之间会暂时结盟,联盟成员一般保持平等地位。这样,逐渐产生了一种类似现代国际私法、国际法性质的邦际关系法和战争与和平法,成为希腊法律文化中独具特色的宝贵财富,为近代的国际法和国际私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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